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及学校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科协办公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凡涉及管理、党的建设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事项,大额资金使用应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科协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事项,涉及党政管理、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及学校的重大决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学校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二)科协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工作计划;
(三)涉及科协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包括整体改革方案、职工的酬薪分配方案和年度考核方案等;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五)内部机构设立、合并与撤消;
(六)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
(七)党的建设、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问题;
(八)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五条 重要人事事项,是指涉及科协负责人的任免以及向上级汇报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二)、新进员工的计划及招聘程序、聘用、奖惩等工作;
(三)校级及以上各类先进和奖励人选的推荐;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科协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科协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以及重大财务决策;
(二)国内国(境 )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及其申报计划;
(三)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财务预算内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二)未列入财务预算的资金款项支出;
(三)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四)大额捐赠资金使用计划的拟订和申报。
第八条 除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内容外,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集体讨论决策的形式:
联席会议由科协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其决定方可生效。
第十条 集体讨论决策主要程序:
(一)列入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形成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的方案;
(二)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采取表决制,可采取口头、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三)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
(四)会议的议题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五)会议讨论决策的情况,包括与会人员、会议时间、决策过程(发言要点、表决方式等)、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形成文字资料。纪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存档保存,保存年限为5年。
第十一条 决定决议的执行。
(一)会议的决定、决议等将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关领导的直接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规定;
(三)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或决议的;
(四)不遵守、不执行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决定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六)泄露应保密的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关领导的主管责任:
(一)对下属人员违反“三重一大”规定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没有或未能认真审阅下属人员向会议提供的报告,造成报告失真并导致决定决议失误的;
(三)对下属人员执行决定决议没有认真检查,导致执行延误,产生比较严重影响的。
第十五条 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相应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条例等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采取“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察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12月26日起执行,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