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单位仪器固定资产管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北航资字[2016]2号)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 贯彻和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权属管理,准确核算仪器设备的数量和价值,确保其真实、完整,做好仪器设备的登记、处置,各类数据统计、账表上报(或协助)等工作。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同时负责全单位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 根据工作需要,向秘书长申请购买相关设备,同意后,需查询该设备是否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是,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的手续执行。否则可自行采购。凡单价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都应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三、 仪器设备使用人(经费负责人)应根据合同、发票等资料,组织人员对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由设备管理员通过资产处设备管理系统完成设备建账手续,明确使用人和使用地点;必须将设备标签粘贴于设备显著位置,做到一物一码。
第四、 资产使用单位(使用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明细账、固定资产卡核对,做到物、账、卡相符,防止资产流失以及账外资产。
第五、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到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属以下情形应完成仪器设备变动交接工作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一)资产使用人变更。如校内单位的调动、退休、调出等;
(二)设备所属单位变更。如校内单位合并分立等;
(三)资产使用人和所属单位变更。如校内调剂、废旧利用等。
第六、资产使用单位(使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擅自处置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否则按照丢失、损坏赔偿已自行处置的仪器设备。
第七、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以下情况发生的应予以赔偿:
(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
(二)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三)使用人保管不当,造成丢失的。
其中(一)、(二)种情况在维修后尚能使用的,相关个人支付维修费用。如果已无法维修,按(三)情况处理:已达报废标准,按照仪器设备原值的3-5%赔偿。未达报废标准:使用年限一年(含)以内,按原值赔偿;使用年限一年以上3年以下,按原值的70%赔偿;使用年限3年以上的,按原值的60%赔偿。
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及外部设备、移动终端、相机、摄录机、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手持通信设备等设备丢失,责任人应当按原值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除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外,相应的资产使用单位同时赔偿实际损失的50%,以示警戒,费用自行解决。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该类仪器设备的处置审批工作。
赔偿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第八、严格按照学校的固定资产处置办法进行设备的处置。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申请报废处置。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指的是:通用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为六年;家具使用年限为15年。
第九、对于需要报废处理的设备需要由资产使用单位、使用人提出申请,并登陆学校一起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将符合固定的仪器设备处置明细汇总,经财务等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通过后设备交由学校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