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工作,现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家具(含车辆)处置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家具(含车辆)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09]72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工信部财[2011]69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仪器设备、家具(含车辆)处置范围仅包括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建账管理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规定中仪器设备、家具(含车辆)处置方式暂限于报废、报损处置事项。其他处置方式(如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按《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职责
第四条 监督、执行《办法》、《补充通知》中对仪器设备、家具(含车辆)报废、报损相关规定。
第五条 负责整理、审核学校各单位仪器设备、家具(含车辆)报废、报损申请。
第六条 负责向主管校领导提交仪器设备、家具(含车辆)报废、报损清单及处理意见。
第七条 负责回收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家具(含车辆),定期和上级部门指定的交易所联系,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负责按《办法》、《补充通知》要求将学校处置批复的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负责仪器设备、家具(含车辆)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整理并存档。
第三章 报废、报损处置原则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办法》中的处置要求,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家具(含车辆),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是指:通用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家具使用年限为15年。其他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原则上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执行(详细内容参见《办法》)。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报废、报损(如环保、安全、职业卫生等原因)的,在各单位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执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 报废、报损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家具(含车辆)的使用单位提出报废、报损处置申请。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仪器设备、家具(含车辆)报废、报损明细汇总集中,经学校财务部门会签,按月(季)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根据批复文件,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对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家具(含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公开处置,处置收入由交易所直接划入学校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协助财务部门办理仪器设备、家具(含车辆)报废、报损的账务核销工作。
第五章 报废、报损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家具申请报废、报损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的申请文件(格式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网站下载);
(二)处置申请表(格式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网站下载);
(三)原始建账的固定资产卡片;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申请报废、报损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的申请文件(格式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网站下载);
(二)处置申请表(格式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网站下载);
(三)车辆原始价值有效凭证复印件;
(四)固定资产卡片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在学校保密部门登记备案的仪器设备,为防止失、泄密问题的发生,必须在保密部门出具同意报废、报损的意见后,执行报废、报损程序。
第十九条 为方便主管校领导审批,每年3月、6月、9月、12月学校下文对各单位的报废、报损申请集中批复。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工信部授权审批限额(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仪器设备、家具(含车辆)处置事项;授权审批限额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含车辆)处置事项,各单位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报废是指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能修复继续使用;报损是指未达到报废标准,因管理、人为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毁。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