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北航科协)是全校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群众团体,是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动学校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北航科协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业务上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二条 北航科协的宗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竭诚为全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服务;为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空天技术和信息技术融合服务;为构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服务;为建设航空航天特色鲜明、工程技术优势突出,以理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服务。
第三条 北航科协坚持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导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间的联系与发展,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启迪创新思维,促进自主创新,为活跃学校的学术气氛,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服务。
第五条 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发挥学校教学和科研优势,推动科普基地和科普网络建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为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服务。
第六条 协助学校推广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组织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科技协作、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科技培训及继续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组织教师、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校发展规划、科技政策、科技法规的制定,参与学校的科技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八条 维护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九条 做好创新人才举荐,优秀专著和论文推荐工作,发挥科协系统在学校科技团队建设、科技人才成长中的作用。
第十条 做好挂靠北航的各学术团体及相关学术刊物编辑部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协助各学院和挂靠北航的各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 加强对科协工作特点及规律的研究,创新工作方式,拓宽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涵,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完成上级科协和学校委托的有关业务工作和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北航科协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构成。
第十四条 凡承认北航科协章程,已参加校内外各类学术团体的北航会员,为北航科协的当然会员。
第十五条 北航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老教授协会、老教育工作者协会、青年科协、学生科协、及挂靠学校的各学术团体的办事机构、学术期刊编辑部是北航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凡承认北航科协章程,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北航科协批准后,为北航科协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北航科协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享有优先参加北航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四、享有向本会提出给于从事科技活动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北航科协章程;
二、执行北航科协决议,完成北航科协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支持北航科协组织的科技调查和各项活动;
四、积极参加科学普及、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
第十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离、退休后任可保留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北航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是北航科协的领导机构,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北航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并决定北航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北航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修改并通过北航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北航科协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北航科协委员会领导北航科协工作,其职责:
一、执行北航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修改工作计划,审议协会重大活动计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批准由推荐单位提出的北航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四、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北航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常务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北航科协常务委员会。
北航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休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科协分会或专业学科组。
第二十五条 北航科协办事机构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北航科协工作人员由学校人事处配备,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北航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树立为全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
第二十八条 北航科协应加强对北航科协和挂靠学会、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表彰、奖励对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对学校在任的科协兼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应计入工作量,对工作突出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北航科协经费来源:
一、北航拨款;
二、北航科协举办的各种事业服务性收入;
三、个人或团体捐赠或资助;
四、必要时,会员交纳会费;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基金及其奖励基金。
第三十一条 北航科协及挂靠学校的各学术团体、学术期刊编辑部的经费、资产享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二条 北航科协财务直接受北航财务处管理,接受财务处业务指导与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北航科协。英文全称为“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Beihang University”,缩写为BHAST。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科协的有关规定抵触,则按上级科协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技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