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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条例
发布时间:2013-11-02
    第一条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旨在表彰奖励在科学领域取得重大和创新性科技成果的女性青年科技工作者,激励广大女性青年科技工作者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贡献力量,鼓励引导更多的女性从事自然科学工作。

    第二条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及“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学风正派。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大发现、重大成果或提出重要的创新学术思想。
    (三)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第三条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其中至少1名为在西部地区工作的女性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候选人推荐单位:
    (一)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
    (三)各高等院校科协;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第五条 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的组织与领导:
    (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2名,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4人,分别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委员5至7人,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担任。
    (二)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有关部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全国妇联有关部门,负责执行组织委员会有关决定,日常工作及联络沟通。
    (三)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设名誉主任1人,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

    第六条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公平。为维护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获奖者凡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经查实,均按程序撤消获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条例由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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