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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2-09-03
 
第一章   
   第一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北航科协)是全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学校党政领导联系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动学校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北航科协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北航科协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服务,为全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服务;团结和动员全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建设空天信融合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做出贡献。
第三条  北航科协坚持 “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导未来”的国家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第四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启迪创新思维,促进学科融合,探索创新方法,推动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学校各学术团体开展民间国际和国内学术和文化交流,为提升北航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服务。
第五条  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进学校科普系统建设,增强学校社会服务功能,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第六条  组织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科技协作、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科技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协助学校推广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维护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发挥科协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举荐优秀创新人才,推荐优秀专著和论文,充分发挥科协及挂靠学会在促进科技团队建设、科技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  统筹科协对挂靠学校和校内学术、科技团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发挥科协对学会的引领作用,在促进各类学术、科技团体健康发展的同时,共同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条  加强对科协工作特点及规律的研究,创新工作方式,拓宽工作领域,丰富工作内涵,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承担上级科协和学校委托的工作,增强科协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功能。
 
第三章  会  
第十二条  北航科协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构成。
第十三条  凡承认北航科协章程,已参加校内外各类学术团体的北航会员,为北航科协的当然会员;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均可履行入会手续,成为北航科协会员。
第十四条  北航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老教授协会、老教育工作者协会、青年科协、学生科协、及挂靠学校的各学术团体的办事机构、学术期刊编辑部是北航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北航科协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享有优先参加北航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北航科协章程;
二、执行北航科协决议,完成北航科协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支持北航科协组织的各项科技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北航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北航科协的领导机构,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北航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北航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北航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订、修改并通过北航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北航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北航科协委员会领导北航科协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行使以下职权:
执行北航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决定由推荐单位提出的北航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北航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常务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北航科协常务委员会。北航科协委员会休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北航科协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提议设置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学科组,报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北航科协秘书处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副秘书长职位,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处推荐,常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北航科协工作人员由学校人事处配备,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北航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树立为全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
第二十五条  北航科协应加强对北航科协和挂靠学会、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表彰、奖励对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对学校在任的科协兼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应计入工作量,对工作突出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北航科协经费来源:
一、北航拨款;
二、上级科协划拨的活动专款;
三、北航科协举办的各种事业服务性收入;
四、个人或团体捐赠或资助;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基金及其奖励基金。
第二十八条  北航科协及挂靠学校的各学术团体、学术期刊编辑部的经费、资产享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九条  北航科协财务直接受北航常务委员会领导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业务上接受北航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北航科协。英文全称为“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Beihang University,缩写为BHAT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科协的有关规定抵触,则按上级科协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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