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人才推荐 » 正文
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企业生产、科研第一线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青年工程技术人员,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科技创新,造就一批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对青年工程师的要求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规范“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的评选工作,制订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评选是由北京市科协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设立的荣誉奖项,并组织实施。旨为优秀青年工程技术人员搭建展示才干、公平竞争的舞台,激励广大青年工程技术人员为企业创新发展、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建设服务。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申报人为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二)具备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长期工作在生产、科研第一线,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积极参加企业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等活动,并取得一定的科技成果,表现出扎实苦干、勇于开拓、不断创新的精神;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 “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申报人必须如实填写《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候选人推荐表》。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两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三)代表性论文(著)、工程技术报告、设计方案、研究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5年内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五)取得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须加盖单位财务公章);

    第七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人条件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加盖所在单位党委(或人事部门)公章。

    第八条 推荐材料由推荐单位(区县科协、基层组织,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统一报送市科协。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市科协负责对《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候选人推荐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条 市科协组织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领域设若干评审小组分别进行初评。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举手表决产生评选结果,并提出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每年评选一次。每年当选“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申报总数的90%。评审委员会从本届“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候选人中评选出“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标兵”,人数不超过10名(条件见附件),往届获奖者不能再参加评选。

    第十四条 “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和“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标兵”候选人名单在首都科技网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材料向北京市科协提出申诉理由和意见。公示结束后,由北京市科协正式发文公布。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所有申报单位和申报人,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确保质量。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取消评选和获奖资格,并通报批评,确保评审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取消评委资格。

  第六章 表彰办法

    第十七条 获得“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和“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标兵”称号的个人,由北京市科协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在北京市科协刊物、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标兵” 候选人的评选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优先获选:

    1、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有同行专家或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意见。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已经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已推广使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省市级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意见。

    3、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译著。

    4、参与起草编制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并正式公布实施。

    5、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6、在国际行业学术年会宣读专业论文或交流专业论文。

    7、在全国性工程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专业论文,具有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8、主持过或承担过省、市级大型工程技术项目,并获省市级工程技术类成果奖或科技成果奖。 

版权所有 2013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学技术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邮编:100191
建设维护:网络信息中心 电话:82317114 电子邮箱:webmaster@buaa.edu.cn 京ICP备05004617